发包方和施工单位在工地人身安全事故中的对策厘清法律关系,不回避责任,积极分摊和减少损失,进而构建合法的承发包和用工关系,是处理好工地安全事故的不二法则。
第一,施工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工地安全和合同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相关企业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详细约定安全生产责任,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具体要求以及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明确约定将安全生产事故作为影响工程款结算金额及期限的项目等,从而督促施工单位切实加强安全施工管理。
再者,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相关方应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及时调查事故原因、施工人员所属单位及雇佣关系,以利于做出后续处理。
第二,发包人应严格审核承包单位是否具有施工专业资质,禁止将工程发包给班组或个人,避免违法发包、转包、非法分包及内部承包等挂靠情况的发生。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具有相应施工保护措施、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能力,不仅能够有效减少事故发生,更可避免发包方连带赔偿的风险。
第三,施工企业应为施工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施工单位不应因盲目降低成本而节省施工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
2011年修订的《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将缴纳工伤保险规定为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
各地还制定了配套措施,如上海《关于调整社会保险费取费和缴交核付办法的通知》就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在工程量招标清单的规费项目清单中列支社会保险费,由管理人员社会保险费和生产工人社会保险费两部分组成”、“建设单位应当足额落实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实践中,上海区域的工程项目大多数业主都是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已经缴纳的社保凭证来结算工程款的。
施工企业逃避缴纳社会保险不仅没有收益,反而增加了用工风险,往往得不偿失。
实现全员缴纳社会保险,充分利用《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能够有效分解施工企业的赔偿压力,实现良性运营。
第四,发包人应加强对承包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重点监督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是否缴纳了社会保险。
对于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要及时督促缴纳,对严重违规的企业要及时清理,避免工伤发生后的矛盾激化和对施工现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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