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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工程挂靠的8种情形:出了安全事故,挂靠情况下的责任怎么分担?
2025-11-01 22:24 作者:王登初返回列表

挂靠情况下的责任分担所谓挂靠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施工的行为,挂靠行为主要包括: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4)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5)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6)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7)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挂靠人雇佣的施工人员在安全事故中出现伤亡的,如果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人没有相应的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至于被挂靠人是否应当对伤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笔者认为根据风险分担的理论,挂靠人向被挂靠人收取了“管理费”,应当在获益范围之内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被挂靠人还有可能面临被劳动者主张用工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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