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李四公司将位于浅海市某酒店建设工程发包给了张三公司,双方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由张三公司承建浅海市某酒店建设工程。
张三公司又将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王五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由王五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劳务,并且发生安全事故完全王五公司自行解决,张三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双方还签订《安全程施工协议》明确事故处理、责任的承担等。
李某明,在家没有事做,为了养家和谋生,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浅海市某酒店建设工程工地打工。
经王五公司工地劳务负责人安排,李某明与其他几名工人负责工程四楼以上的门窗安装,其负责材料上下运输和搬运。
在进入工地的第二天下午,四点多钟,还没有到下班时,李某明因内急想去厕所,由于在建的楼内没有厕所,李某明遂在建的楼梯步行下楼时,因在一层没有灯光照明,直接掉入电梯井内,摔成重伤。
被人发现后,紧急送医院治疗。
住院二个多月,经治疗后,鉴定为一级伤残。
李某明为治疗伤病,花去医疗费20余万元,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每天需要有专人照顾和护理,给家庭带来了很多不便和痛苦。
找谁,谁都不管。
案件评析
1、关于工程期间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我国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均明确规定了工程为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总责,因此该案件中劳务分包单位受伤员工要求总承包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签有免责协议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2、虽然总承包人对安全负责,要承担赔偿责任,但承担的责任也是有主次之分的,若总承包人与劳务分包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是有效,且在《安全生产协议》中约定了劳务分包人对自己施工安全负责的,若出现安全事故还是应由劳务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的。
3、若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的,对于无效劳务分包合同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应由总承包单位来承担责任。
本案李某明,作为王五公司招聘的工人,王五公司负有对员工进行管理和安全责任,张三公司作为承包人,依法对建筑工地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劳务公司有监督、管理职责。
李某明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人身伤害,王五公司和张三公司存在未尽到管理责任,均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明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向王五公司和张三公司主张赔偿责任。
风险提示
1、作为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者在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审查劳务单位的资质,防止因资质问题导致劳务合同无效,否则一旦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发生安全事故须由总承包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会增加项目的成本。
2、要与劳务分包单位在《劳务分包合同》或《安全管理协议》中明确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要约定劳务分包人应对自己的施工安全负责的条款,这样即使出现安全事故,总承包单位也是承担次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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