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发票中的当事方信息并不一定能够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还需要借助合同、收付款以及货物实际交付情况来进行综合判定。
裁判规则:
原告购买挤出机未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从其陈述来看,其与季力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同时也未提交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及方法等的证据;
从合同义务履行来看,均与季力发生交付货物、支付货款行为;
从货款金额来看,双方陈述举证的金额并不一致;
从原告关于购买挤出机后另行组装用于生产熔喷布、没有注册登记企业名称,向季力提出开台头为案外人公司的发票用于抵扣税等陈述及实际开票台头来看,发票亦不能印证为原告与被告的买卖合同关系。
案件:
陈某与张家港市某大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