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解除且承包人未对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的情况下,发包人主张扣除相应维修费用,应予支持。
崔建伟、黑龙江省大庆皓月清真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19)最高法民申38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在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已经解除且崔建伟并未对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工程进行修理、返工、改建的情况下,皓月公司主张扣除相应的维修费用,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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