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3、参考案例:上跨铁路的公路立交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
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文号】:(2023)吉民辖终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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