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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另行委托新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
2025-10-16 16:46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返回列表

19、参考案例:另行委托新设计单位设计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某方股份有限公司诉某市设计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工程设计活动中,如果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了设计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违约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另行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并将原设计图提供给后设计单位,后设计单位完成的设计图与原设计图实质相同的,不能视为建设单位在约定工程项目范围内对图纸作品的继续使用,其行为侵犯了原设计单位的著作权。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一、以合同约定方式决定著作权归属时,约定应当明确、具体,否则著作权应属于受托人。

本案中涉案合同并未对设计作品的著作权明确约定;同时,从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情况看,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设计的成果的著作权归委托人所有,但在委托人未履行给付义务时,著作权人仍应由受托人享有,故涉案图纸的著作权应归某方公司。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的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的规定,基于委托创作合同的件质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目的,石柱建委作为委托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上使用某方公司设计,如利用设计图进行施工、竣工验收,根据工程项目的变化对原有的设计图进行必要的修改等。但本案中,石柱建委是认为某方公司的设计不符合合同约定才与其解除合同,并与某市设计院签订新的设计合同,由某市设计院另行负责施工图设计。

在此情形下,某市设计院理应独立进行创作、设计,但其设计图却与某方公司的设计图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将设计院的行为视为石柱建委或裕兴公司在工程项目范围内的使用行为,则对某方公司不公平。

也正是如此,本案与(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案件并不相似。(2016)最高法民再336号案件中,全部工程设计已完成目绝大部分工程已经竣工,在原设计单位不配合进行主体基础工程验收的情况下,发包人与新设计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新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发包人的要求,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复制、修改施工设计图纸,并以设计单位名义出具设计图纸用于报审、验收。两个案件中的发包人与后设计单位签订合同的背景、合同的目的、内容均不同,不能参照适用。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文号】:(2018)渝民终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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