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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国家重点工程架设高压电线压覆矿床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
2025-10-16 17:30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返回列表

34、参考案例:国家重点工程架设高压电线压覆矿床侵害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认定——云和县某叶腊石矿诉某电力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裁判要旨】:

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须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矿床压覆人未经审批评估、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办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等法定程序,在采矿权人矿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压覆矿产资源,侵害了矿业权人的合法利益。

但就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而言,应综合考虑输电线路等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关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投资巨大并已投入运营等因素,不宜径行判令拆除。在矿业权人仅请求排除妨碍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充分释明,告知其可另行主张适当的责任方式,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适应国家产业政策与社会经济发展需要。


【案例文号】:(2015)浙丽民终字第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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