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问题,选对律师很重要
今天是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网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纠纷,分包转包,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纠纷,招投标纠纷,工程再审
gongchengjiufen
工程常见纠纷
分包转包纠纷 您的位置:首页 > 工程常见纠纷 > 施工过程纠纷 >
人民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之后,是否对全部施工合同纠纷都予以登记立案?
2025-10-24 15:37 作者:佚名返回列表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并非所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予以登记立案。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