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但并非所有案件人民法院都予以登记立案。
根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不予登记立案:
(1)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2)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
(4)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6)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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