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造价纠纷中,法院对于合同约定的固定价范围内的部分,通常不会进行鉴定。这需要结合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设计变更的规定来综合判断。
固定价合同的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在经过招投标后,当事人往往会约定合同的固定价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对固定价合同是否需要鉴定的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约定按照固定价来结算工程价款,那么其中一方当事人要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8条指出,当合同约定固定价格结算工程价款时,法院通常会不支持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司法实践中处理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情况的方法多种多样。一些审判人员会直接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工程价款;而另一些审判人员则可能选择对全部工程量和价款进行鉴定;还有一些审判人员仅会对合同中承包范围之外的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此外,如果建设工程的变动重大到导致当事人利益失衡的程度,法院还会运用公平原则来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处理固定价合同的造价纠纷,包括仅根据合同约定确定价款、全面鉴定工程量和价款,或者仅对合同外的变更进行鉴定。若工程变动导致利益失衡,法院则运用公平原则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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