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货后,且又未能在买方提供的新的交货期限交货,那么买方可以解除合同。
裁判规则:
在被告逾期交货后,原、被告一直在沟通交货事宜,虽然原告于5月8日通过微信向被告提出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在5月9日、5月10日仍通过微信询问交货事宜。
5月10日晚上,被告通过微信提出5月11日晚上12点之前交货,并表示如果届时无法交货,怎么商量都可以,原告明确如果5月11日晚上12点之前没有交货,要求被告退还全部货款,故应当认定为原告和被告在发生逾期交货情况后就设备交货时间经过协商达成了最终的确认,即最晚应当在5月11日晚上12点前交货。
2020年5月11日晚上,被告向原告交货,原告以被告未到现场协商为由拒绝收货,不能据此认定为被告违约。
案件:
上海某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力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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