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产品说明书以及是否有安全装置等,均属于收货时就能即时发现的品质缺陷,但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应当视为对交付设备的认可。
裁判规则: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未约定质量标准,之后也未达成补充协议,故可以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定质量标准。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设备的检验期间为一周,原告应当在该期间内对设备进行检验,但从原告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来看,原告在检验期间内并未提出质量异议,故应视为设备符合质量标准。
对于产品合格证、产品型号、产品说明书以及是否有安全装置等,均属于收货时就能即时发现的品质缺陷,但原告未及时提出异议,而是同意被告于2020年4月21日对设备进行了调试,并在调试后组织生产,应当视为对交付设备的认可。
案件:
吴某与张家港市某内克机械有限公司、何某、丁某买卖合同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