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被告下订单后,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原告对订单交货日期及交货期内每天具体出货量进行协商,案涉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后,被告方多次变更合同出货总量及单日出货量,该行为不可避免的给原告生产造成影响,为能按期履行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原告提前备货及部分进行生产实属正常举措。
案件:苏州某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