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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注意:随意变更订单可能导致合同解除,仍需承担卖方备货及生产损失
2025-10-24 13:46 作者:佚名返回列表

裁判规则:

原、被告之间素有业务往来,按照双方交易习惯,被告下订单后,原告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原告对订单交货日期及交货期内每天具体出货量进行协商,案涉买卖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成立后,被告方多次变更合同出货总量及单日出货量,该行为不可避免的给原告生产造成影响,为能按期履行和被告之间的合同,原告提前备货及部分进行生产实属正常举措。


案件:苏州某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强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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