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被告在同年3月底收到上述拉丝机以后,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因双方没有约定检验期间,也应当及时检验、验收;且其应在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即原告。
案涉拉丝机的模具为9模或8模,系其明显的外观特征,若被告某佳实业公司有异议,应及时提出,但其在原告某江机械厂提起本案诉讼、其应诉前的近两年内并未对型号是8模提出过任何异议,应认定被告某佳实业公司认可接收的上述8模拉丝机,可视为双方对拉丝机的型号作了口头的变更。
被告某佳实业公司辩称由于交付的模具型号不对,导致其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经查,拉丝机的型号从9模变更为8模,其本质特征是8拉3,即可将8mm的铜杆拉成3mm的铜丝,并不影响被告某佳实业公司的合同目的,并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案件:
张家港市塘桥镇鹿苑某江机械厂与江西某佳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