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双方约定设备转让价以评估价为准,但评估过程中因双方对设备的规格型号无法确认致使无法评估,责任在于被告,理由如下:
首先,被告作为设备出让方应当负有提交设备购买合同、发票、设计图纸等原始资料的合同附随义务;
其次,被告对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原因未有合理解释,原告因此对被告提供的转让设备的规格型号真实性产生质疑而不予确认也在情理之中;
再者,在缺乏上述原始资料的前提下,评估公司虽然可以按照现状评估,但也需双方对设备规格型号一致确认后作为评估依据。
在原告对受让设备并无专业知识核实确认,评估人员受限于客观原因亦无法核实的情况下,无法按现状评估的后果应由被告承担。
鉴于原、被告双方就设备转让价无法协商一致,系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相应设备转让合同无法履行,原告据此要求解除并无不当,予以支持。
案件:
张家港保税区某宜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某力起重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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