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施工人以违法分包人、转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发包人为共同被告;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应当追加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发包人在其欠付违法分包人或转包人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以其未欠付工程款为由提出抗辩的,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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