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的结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请求发包人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清偿工程款的责任,并追加承包人、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此种保护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在实践中不应过于泛化。如实际施工人未向发包人主张权利,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基于合同关系向发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以施工 企业不是实际施工人为由提出抗辩并拒绝支付工程款的,人民法院不必然追加实际施工人为第三人,但应将诉讼情况通知实际施工人;
发包人要求扣除其向实际施工人的已付款,经审查确已支付且付款正当的,可以支持。
来源:《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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