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8、参考案例: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订立的海洋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江苏某工程公司诉上海某风电公司、深圳某担保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相较于陆上风电,海上风电设施架设成本更高,建设施工难度更大,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施工能力方可进行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建设施工。因施工单位没有海上风电工程施工资质,亦不具备相应能力,致使原定施工安排受阻、合同不能履行。
当事人虽然要求解除合同,但人民法院应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认定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人签订的涉海工程建设合同无效,并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建设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的生命,而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能力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我国《建筑法》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强制性资质管理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作出资质等级的划分,并将法定资质等级作为建筑施工企业承揽建筑工程的前提条件,决定其可以承揽的工程范围。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以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等规定,进行海上风电工程施工需具备港口与海岸工程有关的专业承包资质及劳务分包资质,现因上海某风电公司并不具备相应资质,案涉施工合同应为无效。
深圳某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上海某风电公司应向原告返还500万元预付款,
原告诉请确认案涉《工程施工合同》已解除,并要求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支付违约金200万元的请求,因案涉施工合同无效,已不具有相应的前提条件。
同时,被告上海某风电公司虽辩称原告在发包时未审查其资质、过错为50%、应承担一半成本支出等,但其未对原告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有关的辩称意见缺乏依据。
【案例文号】:(2022)苏72民初15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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