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参考案例:承包人因设计变更未完成固定价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可采用“按比例折算”方式确定工程款——陈某某诉肖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因工程设计变更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时,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的比例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价款。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工程价款应否调整及如何调整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首先,涉案合同因陈某某不具有相应劳务资质,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属于无效合同,但是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可以参照涉案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其次,根据再审期间各方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涉案工程确实进行了设计变更,变更后的实际施工量148根少于原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施工量176根,故肖某某主张涉案项目工程款应按陈某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予以计付,应子支持。二审法院认为肖某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变更系陈某某的施工原因时应以合同总包干价与陈某某结算缺乏依据,予以纠正。
最后,涉案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是固定价,且未对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减少的情况进行约定,现涉案项目由于施工现场地势因素的影响导致规划和设计发生变更,而肖某某和陈基某对实际施工工程是的变化均不存在过错,目双方都无法提供证据证实每根基桩单价目已完成工程量的价款。
因此,在固定价合同中,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工程量,但已完工部分经验收质量合格的情况下,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计算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量和整个合同约定的总工程量,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应付的工程价款。
【案例文号】:(2022)赣民再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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