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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BT项目投资人承担融资、管理等职能,实际扮演发包人角色,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5-10-16 16:50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返回列表

21、参考案例:BT项目模式中的投资人具有发包人身份,负有对实际施工人付款的责任——某工程公司诉某冶金公司、某建设公司、某国资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限地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符合客观实际。鉴于BT建设模式下法律主体众多,相较于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性,在实践中是否认定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的发包人身份存在争议,从而对实际施工人付款责任主体的认定产生影响。本案BT项目的投资建设方在整个项目中承担融资、项目管理及施工建设等多重角色,实际上承担了类似于发包人的职能,故实际施工人可诉请BT项目的投资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就某冶金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该规定并未明确转包方、违法分包方是否应对实际施工人承担清偿责任,且BT合同中投资人地位较之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地位具有特殊性。

现某冶公司未足额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二审判决基于对实际施工人合法权益保障的考虑,根据公平原则,判令某治公司在某建设公司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某工程公司承担责任,并不会损害某冶公司的权益。二审判决判令某冶公司在某建设公司欠付某工程公司工程款53607180元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并无不当,某治公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21)最高法民申1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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