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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付款责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5-10-16 17:00 作者:人民法院案例库返回列表

24、参考案例:发包方明知实际施工人借用资质且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承担付款责任——弋某某诉某进出口贸易公司、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发包方发包工程项目时,明知实际施工人无建筑资质,系挂靠于有资质的单位,发包方虽未与实际施工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同意由实际施工人施工,并接收实际施工人缴纳保证金,双方已形成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发包方向实际施工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原告弋某某与被告某进出口公司虽未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被告在图木舒克市发包某深加工项目,原告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对项目进行了部分施工,后因被告某进出口公司的资金不到位导致原告停工,经工程量签证单确认,原告已施工的工程价款为2669155.8元。

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某进出口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9155.8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某进出口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48万元,因原告仅提供证人陈某某出庭所做的证言,且无其他证据与其相互印证,无法证实被告对其造成损失为48万元,故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

对原告主张被告某进出口公司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100万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中,被告新疆某建工集团公司并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承建,且未进行实际施工,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号】:(2023)兵0302民初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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