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工期延误,进而造成当事人主张工期索赔,但往往又受制与合同约定不明等问题,也就产生了工期鉴定问题。
工期鉴定所针对的主要包括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能否顺延工期及可顺延天数,并不能对工期延误的责任主体和工期延误的后果进行鉴定。
在实践中,双方产生工期争议较为常见,但进行工期鉴定案件却很少。在裁判文书网中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案件共756349件,但涉及“工期鉴定”的仅为171件;在无诉网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检索案件共496802件,但涉及“工期鉴定”的仅为187件。
可见造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真正涉及工期鉴定的极少,参考上述案件查询情况,并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我认为主要是因为工期鉴定所需材料过于繁杂,而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相关证据整理和留存上并不规范造成。
并且建设工程作为一个长时间履行的合同,其工期毫无避免的受多种因素影响,因此在工期争议中确定工期延误的原因及不同时间的影响程度往往十分复杂,除包括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履约行为的影响,又包括物质、气候条件和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的影响。工期延误除受单独事件影响外、还会受到多种责任主体不同的事件影响。
综上,如果要进行工期鉴定需要当事人准备大量的现场资料和数据进行支撑,比如完整的工程进度计划资料、实际进度记录和有关延误事件对工期影响的同期记录等等,如果缺乏这些资料或者有关资料过于粗略,则可能会导致无法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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