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程延误,承包人除可要求发包人批准顺延合同外,还可就工期延误期间窝工、停工的损失向发包人索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另外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于发包人延误工期规定较多:5.2.3条第二款规定: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7.5.1 条规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8.5.3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9.3.3条规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9.1条规定:承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9.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
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综上整理,承包人进行工期索赔,需要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准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原因导致承包人停工、窝工事实的证据外,还需要着重准备自身停工、窝工损失的证据。
比如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书面文件中关于停工、窝工损失的约定及计算的依据;承包人提交的损失索赔文件,以及得到发包人或监理人签字确认的证据;停工、窝工期间现场维护、看管人员的工资、机械租赁费等等。同样像发包人索赔一样,承包人索赔也需要符合合同对于索赔程序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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