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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逾期,发包人如何向承包人索赔工期延误?牢记28天时限,备齐这些关键证据
2025-10-24 15:18 作者:靳嘉伟返回列表

工程中约定了竣工日期,只要逾期竣工,排除工期顺延的情形都是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

一般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都约定了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结合上述阐述的开工日期和竣工日确定的证据,以及是否存在合理的工期顺延的情况,也就引申出工期是否延误以及发包人举证证明工期延误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另外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有约定:19.3发包人的索赔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在准备证据方面,发包人在列举归责于承包人工期延误的事实的证据基础上,再根据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违约金的规定及第113条可得利益损失的规定,发包人除可依据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外,还可根据发包人自身实际损失情况组织证据进行索赔。

例如:延误期间同类别,同地段市场的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凭证等反映损失租金的证据,因延迟履行向监理人、项目管理人多支付报酬的证据,因延迟履行与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的证据等等。另外,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需要符合合同对于索赔程序的约定,尽可能得到监理人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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