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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进行保修的,并不表示承包人必然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2025-10-24 12:28 作者:王怀志返回列表

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出现质量问题的,承包人进行保修的,并不表示承包人必然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未区分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原因,均要求承包人进行维修。

实践中亦是如此,一般先有建设单位组织施工、设计、勘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的原因,确定维修方案,有施工单位进行维修。但是,承包人进行维修,并不表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必然承担责任。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鲁高法〔2011〕297号)第三部分“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第9条“质量保修期间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问题”提出,“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施工单位承担保修责任与建设工程质量缺陷责任不是同一概念,施工单位负有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

对于在建设工程保修期间出现的质量问题,虽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但保修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负担。”

具体来说,“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建设单位可向勘察、设计单位追偿。

(3)因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但施工单位提出异议而建设单位坚持使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施工单位没有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仍然使用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4)因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建设单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自行负责。

(5)因自然事故、社会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责任。

(6)对发包人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承包人不予拒绝而进行施工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对质量问题进行了区分,第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同样,《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第15.2.2条也做了同样规定。

据此,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还须对工程质量出现问题的原因进行区分,承包人进行保修的,并不表示承包人必然就工程质量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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