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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注意:地基主体结构负"终身质保"!这两种情形下,发包人有权拒付工程款。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
2025-10-24 12:30 作者:王怀志返回列表

关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

《建筑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该条系强制性规定,要求承包人必须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但工程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的,仍由承包人承担责任。而对于在该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就“发包人拒绝支付工程款问题”,司法实务界亦持肯定观点,如北京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8条第1款、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7条均规定了“工程竣工验收后,或虽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但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可以拒绝支付或减付工程款”。

据此,无论工程竣工验收与否或虽然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承包人都要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并承担发包人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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