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工程完工后,双方对于合同内的工程量无异议,但对于合同外的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并提供了有监理签字的“合同外工程量”作为证据。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到庭说明因不了解双方公司具体合同约定,故误签了“合同外工程量”。结合监理的说明,人民法院最终没有采信A提供的证据。
分析:人民法院未采信A公司的证据,主要是因为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对总承包单位履行总承包合同及工程量进行计量、办理工程变更签证、在工程结算书上前述意见等,而监理并非接受总承包单位委托确认分包单位施工情况的主体,故监理在分包的“合同外工程量”上签字仅属于一般书证。另监理单位到庭说明其不了解双方公司的具体约定而误签“合同外工程量”,故该书证系不真实的意思表示。
建议:
1、作为总承包人,在发生合同外工程量后,应当与建设单位达成书面一致,并在施工过程中及时要求监理对工程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2、作为分包单位,发生合同外工程量后,应与发包单位签署书面约定,监理未接受发包方委托,并不能代表发包方,故在施工过程中分包人应及时要求发包单位对工程相关情况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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