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现金为王”,银行存款(或现金)是最好的被保全物,将来最容易得到执行,在此情况下,被保全人是否还有权要求查封不动产而解冻账户?
企业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已经保全冻结账户,企业要求解冻账户查封不动产的,可予以支持。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执监105号生效执行裁定书认为,诉讼保全不同于执行程序,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其目的是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而执行程序是在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应以便捷、高效的方式兑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二者在目的上有所不同。
因此,在进行诉讼保全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尚处于待定状态,应尽量采取对当事人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
本案中,被保全人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其资金账户对其维持正常生产经营非常重要,一旦资金链断裂不仅将导致开发商无法经营,相关的小业主、材料商的相关利益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因此,执行法院应非常谨慎地对现金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尚有房产可供保全,且提出可用保函来解冻一部分账户时,法院应予充分考虑,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尽量采取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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