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了21个行业设计资质。
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四个序列。
没有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
最高院在“嘉珀设计工程顾问(香港)有限公司、和昌(十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指出:嘉珀公司在不具相应资质情况下与和昌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应认定为合同无效。
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精神,即使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无效,和昌公司亦应对取得嘉珀公司的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最高院认为设计单位不具备资质签订的设计合同无效,但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可以要求对设计成果支付相应对价。
另外,“浙江交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临安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与临安市交通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最高院的认定,签订合同时不具备资质,但合同履行过程中取得资质,应认定有履约资格和能力,合同有效。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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