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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合同没走招投标怎么办?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钱这样付!——以最高院及地方高院典型案例为研究对象
2025-11-03 21:38 作者:烟台高新区法院返回列表

“宿州市交通运输局、宿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安徽高院认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本案中,虽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未就案涉设计工程与天津城建设公司签订书面设计合同,但天津城建公司进行了设计工作,并将设计成果提交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合同关系。

由于案涉工程系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项目的设计需要进行招标,但该项目的设计未经招投标,故天津城建公司与宿州交通局、宿州城投公司之间订立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违反上述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

“际华三五一二皮革服装有限公司与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上诉案”中,甘肃高院同意一审法院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本案中,涉案工程为兰州新区出城入园企业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属于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和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勘查、设计、施工必须进行招标”之规定。

涉案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而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未经过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应属无效合同。

对于省设计院辩称根据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设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建筑项目的设计,均要实行方案竞选;4、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划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方案设计竞选可采用下列方式:2、邀请竞选。由竞选组织活动的单位直接向有承担该项工作建设能力的3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方案竞选邀请书”。

认为涉案的工程可通过竞选方式取得了设计权,故认为合同合法有效。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城市建设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为建设部制定并颁发,为部门性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为法律。

《城市建设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其效力低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该《城市建设方案设计竞选管理试行办法》为试行的办法;第三,该《办法》只规定了方案设计的方式,并非是合同签订方式。

综上,对省设计院的辩称,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的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造成涉案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

无效后的责任承担,因涉案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标的属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无法适用双方返还的处理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故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合省设计院的实际履行设计合同进度,三五一二公司承担折价补偿责任。

在“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安徽圣来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指出:09号合同所约定的“圣来·阳光城”项目为商品住宅,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该合同的签订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圣来公司和瑞林公司对合同无效均存在过错。

对于无效后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因09号合同的标的属于特定的智力成果,合同无效后的处理无法适用双方返还的处理原则,只能折价补偿。

设计合同无效,如果已经实际履行的,设计成果无法返还,应当折价补偿,补偿标准可以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结合双方对合同无效的过错予以酌定。

本案中,双方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法院酌定双方各半承担责任。

风险提示:设计合同签订前,应当审查设计单位资质,并依法完成招投标手续,防止合同被认定无效。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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