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擅自施工,设计单位不承担责任
“成都创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创新公司在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超过了设计院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该部分损失属于设计院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依法不应当由设计院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勘验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施工造成的损失设计单位不负责赔偿。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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