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纠纷问题,选对律师很重要
今天是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网  工程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工程质量,工期延误纠纷,分包转包,建筑施工,材料设备,竣工验收,土地使用权纠纷,招投标纠纷,工程再审
qitajiufen
其他纠纷
工程再审 您的位置:首页 > 其他纠纷 > 设计勘察监理纠纷 >
设计合同诉讼时效:如何中断与计算,避免权利失效,超过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中断的分析
2025-11-03 22:12 作者:烟台高新区法院返回列表

1、超过诉讼时效

“成都熊猫万国商城有限公司、香港DCA戚务诚建筑师事务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院认为,戚务诚事务所所主张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01年1月1日即已届满,期间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无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实。

其于2013年4月起诉熊猫商城公司已是诉讼时效届满12年之后,超过法定期间。

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应当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诉讼时效中断

“谭苏建筑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与上海万都中心大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谭苏公司主张,其分别于2004年9月、2005年7月、2007年4月通过邮寄的方式向万都公司发函催讨,诉讼时效中断。

但其的邮寄证明只有2007年4月25日的中国邮政特快专递回单加盖了万都公司的收发章,能够证明万都公司已经收到。

其余两份没有签收记录或邮政机构的妥投证明,也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存在万都公司“应当收到”的情形,故不支诉讼时效中断。

“重庆九鑫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东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重庆市高院认为,虽然根据合同约定,东英公司向九鑫公司主张案涉设计费用的诉讼时效应于2014年之前,但九鑫公司2014年5月22日向东英公司出具了“关于设备费、设计费余款支付有关事项的说明”。

该说明记载的“确保剩余款项尽快支付到位”的内容证实九鑫公司明确向东英公司作出了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一、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14年5月22日重新计算并无不当。

随后,东英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九鑫公司邮寄了催款函,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该催款函由九鑫公司加盖单位收发章予以签收。

因此,东英公司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的主张符合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因此,本案中东英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九鑫公司邮寄了催款函,要求九鑫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该催款函由九鑫公司加盖单位收发章予以签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李金风建设工程律师团队

TEL:153-0015-0035


擅长处理建设工程领域的各种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如果你正遭遇这方面的法律纠纷,可以跟我们谈一下具体情况,或许就能找到破局的办法。

我们的实力,经得起你的每一次追问,沟通之后,便知何为“高人一筹”。


留言反馈

如有法律问题咨询,或者法律合作,欢迎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