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武夷新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莆田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法院认为,武夷建设公司与莆田水利设计院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莆田水利设计院依约进行勘察设计,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武夷建设支付了第一、二期设计费;后武夷建设公司未经与莆田水利设计院协商一致、未经通知,
擅自将相关勘察设计任务另行委托他人,已表明其不再履行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一二审判决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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