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合同解除但使用设计成果的,应支付部分设计费
“福建华景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法院认为合同依法解除后,天城公司因华景设计方案迟交且未过审而未按约定付款,但华景公司付出劳动且天城公司使用该成果,天城公司应支付50%设计费。
设计合同解除的,不需要按原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但是使用设计成果的应当支付部分设计费。
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浙江博道设计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中,浙江高院认为,“基于设计合同的特殊性质,干览镇政府有权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应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设计合同可以比照承揽合同的规定,委托方可以随时解除设计合同,但需要支付相应的设计费用。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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