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牡丹江日达化工有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中,最高院认为,虽然大连机电公司知道东华公司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系受日达公司委托。
但因在日达公司发函表明行使委托人的合同介入权的情况下,大连机电公司明确表示选择东华公司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二审判决认定《总承包合同》约束东华公司与大连机电公司。
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但书条款、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合同相对性原则。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
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第四百零三条 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
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
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
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其权利。
但第三人不得变更选定的相对人。
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
第三人选定委托人作为其相对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其对受托人的抗辩以及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抗辩。
注明: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中的一种,本文研究了最高院及各地方高院判决的典型设计合同纠纷案件,系统总结了争议要点和法院的裁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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