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BOT项目运作中,政府要求投资人出具见索即付的投标保函,对于政府与投资人之间的争议约定仲裁,对于政府依据保函规定的条款提出索赔要求,是否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对此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投标保函属于从合同,需要受主合同的约束,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另一种观点认为,见索即付保函中担保人的赔偿义务是第一性的,不受主合同的约束。
我们认为,对于投标保函争议,与政府和投资人之间的争议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两者是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应受主合同仲裁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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