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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工头追讨38万工程款陷困局:根据口头协议承包工程埋隐患,为追回工程款主张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两审均败诉
2025-10-24 09:01 作者:麦文耀返回列表

为追回38万元幼儿园钢结构工程款,包工头文某贵无奈之下将债务人次某的债务人东方市八所镇某幼儿园及其法定代表人符某告上法庭,主张债权人代位权,却在两级法院审理中均败诉。

这场历时3年的追债官司,不仅揭示了债权债务关系中的维权困局,也为市场主体敲响了合同规范与证据留存的警钟。

口头协议埋下隐患 工程完工遇欠款难题

2020年5月,文某贵经人介绍与陈某达成口头协议,承包东方市八所镇某幼儿园的钢结构工程。文某贵出于对熟人的信任,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当年9月工程完工,经核算总价款38万元,但陈某以“幼儿园尚未正式成立,资金未到位”为由拖延付款。文某贵多次催讨,陈某才出示一份《项目责任人任命书》,称自己受幼儿园筹备组负责人符某委托管理项目,应由成立后的幼儿园承担付款责任。

“符某是陈某的小舅子。我去找符某时,他却说工程是陈某承包的,与幼儿园无关。”文某贵说。无奈之下,他向东方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陈某列为被告,要求支付工程款。

2022年12月,东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文某贵与陈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判令陈某支付工程款38万元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2.76万元。

陈某不服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然而,判决书生效后,陈某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文某贵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发现陈某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文某贵意识到,自己可能陷入了“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的困境。

调查中,文某贵了解到一个重要信息:陈某在幼儿园筹备期间,已将项目转让给小舅子符某。2022年2月,某幼儿园有限公司正式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符某,属于自然人独资企业。文某贵认为,幼儿园已经开业运营,肯定有支付能力,陈某是故意不向符某讨要工程款来还给自己。

无法证明“次债权存在”代位权诉讼两次均败诉

2024年,文某贵以债权人代位权为由,将某幼儿园和符某告上法庭,要求二者直接向自己支付38万元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律师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他认为,陈某作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对幼儿园和符某的到期债权,损害了自己的利益,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文某贵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某与某幼儿园、符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法定要件,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文某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院审理的焦点,集中在陈某对幼儿园和符某是否享有到期债权——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文某贵主张,陈某受符某委托修建幼儿园,双方存在委托关系,幼儿园应承担付款责任。其提交的关键证据《项目责任人任命书》显示,符某以筹备组名义任命陈某为项目负责人。但法院查明,该任命书系陈某单方制作,施工期间未向文某贵出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真实性,故未予采信。

幼儿园和符某则辩称,陈某与幼儿园无债权债务关系。符某称,陈某拖欠其216万元,已将幼儿园作价216万元转让抵债,双方债务已结清。这一说法有相关案件庭审笔录佐证,陈某在该案中承认“欠符某216万元,用幼儿园抵作转让款”。

一审法院认为,文某贵未能证明陈某对幼儿园或符某享有债权,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文某贵上诉后,二审法院指出,代位权的行使以“次债权存在”为前提,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陈某对幼儿园或符某有到期债权,故维持原判。

值得注意的是,文某贵在二审中申请法院调取土地使用权、施工许可等材料,并责令陈某、符某提交转让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但法院认为这些材料与该案代位权认定无必要关联,未予准许。

律师说法:未签书面合同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瑾作出了相关解读。

“‘次债权真实存在’往往是此类案件胜负的关键。”刘瑾表示,代位权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解决“三角债”问题,但适用门槛并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需同时满足4个条件: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影响债权人实现权利、该债权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在证据准备方面,刘瑾介绍,债权人需重点收集3类证据:证明自身对债务人享有合法债权的材料、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证据、证明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证据,“本案中文某贵的主要短板,就是未能提供陈某对幼儿园或符某享有债权的直接证据。”

对于交易主体而言,预防此类风险的核心在于规范合同管理。刘瑾建议,商事往来中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付款主体、金额、期限及违约责任。履行过程中,应注意留存沟通记录、结算凭证等材料,如发现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足,要及时核查其对外债权情况,必要时可申请财产保全。

“口头协议风险极高。”刘瑾特别提醒,像本案中文某贵与陈某未签书面合同,导致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即便存在熟人关系,也应坚持“先小人后君子”,把权利义务写清楚。此外,代位权诉讼中还需注意行使期限和费用承担,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之日起3年内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这场官司的结局,给所有市场主体上了生动一课。”刘瑾表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唯有增强法律意识,规范交易行为,注重证据留存,才能在权益受损时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避免陷入“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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