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与承包人提出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请求具有因果关系,且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与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应当给付具有关联关系,应当与承包人提起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合并审理。
辽宁东北摩尔置业有限公司、吴国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最高法民终648号
本案对摩尔公司反诉的处理欠妥,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和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
本案系晟元公司诉请摩尔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而提起的民事诉讼。
一审期间,摩尔公司虽然针对案涉合同效力、返还工程款及损失赔偿等事由在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但在该院驳回其起诉后,摩尔公司以合同效力、案涉工程质量存在缺陷及提出相应损失赔偿等事由在本案中提起了反诉。
尽管当时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摩尔公司起诉的案件尚在二审审理期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因此,摩尔公司就案涉工程质量问题提起的反诉与晟元公司提出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请求具有因果关系,且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与案涉工程价款是否应当给付具有关联关系,应当与晟元公司提起的支付工程欠款的起诉合并审理。
而原审对摩尔公司的反诉裁定不予合并审理,导致本案摩尔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欠款的相关事实不能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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