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民提字第142号
1.一审法院认为
企业以低于定额标准所得的成本价中标的,所签订合同无效
裁判依据:衡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的关键在于涉案工程的投标价是否低于成本价。
根据《工程造价鉴定书》的分析,即使不考虑南海二建应获得的人工利润,该工程造价成本亦超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近20%,即涉案工程的中标价远低于成本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依法应属无效。
2.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3.再审(最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错误
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
裁判依据:
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所谓“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应指投标人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其为完成投标项目所需支出的企业个别成本。
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
原判决根据定额标准所作鉴定结论为基础据以推定投标价低于成本价,依据不充分。
南海二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案涉项目的投标报价低于其企业的个别成本,其以此为由主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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