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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开工日期如何认定?详解五类日期冲突与三大裁判规则,避免工期索赔纠纷
2025-10-24 15:10 作者:靳嘉伟返回列表

涉及建设工程开工的日期有很多,比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施工许可证上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申请书中注明的开工日期;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指令的开工日期;建筑施工企业实际进场的开工日期等等。

我们需要从上面的日期中确定实际的开工日期,并以此作为工期起算日期。对于开工日期的确定,各省高院大部分都做出过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开工日期的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时间为依据;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通知发出时开工条件尚不具备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确定开工日期;因承包方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承包人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通知也无其他相关证据能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以施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应如何认定做出解答:虽然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但承包人已实际开工的,应以实际开工之日为开工日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的,停工日期可作为工期顺延的事由。《浙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开工时间以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为依据。

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发出后,仍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应以开工条件成就时间确定。没有开工通知或开工报告的,应以实际开工时间确定。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的开工日期应依据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予以认定。当事人认为实际开工时间与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不符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实际开工时间作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开工的,以开工令、开工报告记载的时间作为开工日期。既无开工令、开工报告,又无法查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依据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予以认定。

后续,2019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则对开工日期,系统的进行了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综合上述规定,可归纳为

1、一般而言,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是认定实际开工日期的首要证据。

2、若承包人主张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开工通知发出后,工程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比如发包人未完成场地的“三通一平”;发包人未提供图纸、技术资料;甲供材不到位等。但若发包人能够举证证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开工时间推迟的,如承包人未能按期完成施工准备等,则应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3、若发包人主张应以承包实际进场开工时间作为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举证证明开工通知发出前,承包人已经实际进场施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能不能作为承包人主张开工条件不具备的理由,以主张随后发包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的时间起算呢?最高院19年司法解释二中对此并没有详细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4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由此可以看出: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并不必然导致停工,只要符合开工条件,进行改正,即补办施工许可证即可,涉及到的只是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可以说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主观形式”不能否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客观事实”。并且发包人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承包人完全有理由拒绝开工,承包人选择了开工,应视为放弃了违法施工的抗辩,并不能再来援引“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期限不能算在工期里来推迟工期的起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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