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程的停工日期是未完工程工期计算的终点。在实践中,当事人大多对未完工程的停工原因和责任承担等产生纠纷,但对实际停工这一客观事实较少产生争议,但就的具体停工时间则是必须举证的证明事项之一。
涉及当事人所需举证则可归纳为:
1、在双方对停工之日协商一致时,双方就此确认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洽商记录或载明停工之日的其他文件作为停工之日的证据。
2、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发包人或承包人单方发送停工的通知可以作为停工之日的证据。
3、对于没有上述1、2条所述能确定停工日期的文件时,则需要准备工程备忘录、施工日志或者其他能够反映承包人实际撤出施工场地时间的文字记录或影音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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