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性质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但未达到规模标准的招投标问题。
国家发改委2000年3号令第7条规定,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投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对于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但未达到前述规模标准的,未经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工程性质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即应进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必须招标的项目既有招投标项目范围的要求,也有规模标准的要求。
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范围,但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没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然有效。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因为从3号令第7条的文义看,需要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不符合项目规模标准的,并非必须进行招投标,未经招投标据此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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